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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2025年4月14日前买入且当日收盘仍持有的投资者或可依法索赔。
2025年4月14日,东方通因涉及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同时公告对后续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进行了风险提示。
事实上,早在2024年的4月30日东方通就收到了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显示:公司于2022年确认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智慧云脑项目及临沂临港公安天网工程升级改造项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对此,公司在2023年报披露的同时,对2022年报做出了调减1.17亿营业收入的差错更正,差错更正的原因是“因最终用户财政资金问题,导致相关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合同双方决定原合同终止,双方不再具有任何权利和义务。以上事项造成2022年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
(来源:东方通公告)
对于公司差错更正原因,从企业会计准则角度是不存在客户资金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收入回冲的说法,上市公司这样的解释无疑是掩盖了收入虚增的真实原因。
股民索赔问题解读
易索资讯主理律师娄霄云提示,由于上市规则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列入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再考量具体金额指标。那么2020年及之后年度存在虚假记载的上市公司极易触及该指标。今年以来先后有江苏吴中、美晨科技再在此前的立案调查公告中也提示该风险,但是也有做出该风险提示后并未涉及该情形的上市公司,例如,塞力医疗、左江科技等。
从股价影响角度,立案调查公告如果直接做出自查违规情形披露的,市场影响相对较小,模糊性的揭露,特别是做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无疑加剧了市场波动。作为信息披露第一义务人,上市公司应当主动自查,切实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切勿让立案调查事项变成“猜盲盒”游戏。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如果本次立案调查内容超过24年4月30日的收入差错更正,那么立案调查日构成新的揭露日,凡是2025年4月14日前买入且当日收盘仍持有的投资者或可依法索赔。相反,如果没有新增违规,由于此前差错更正并未引发市场警示,投资者主张24年4月30日作为揭露日索赔存在一定风险。
刚刚募资20亿,机构任亏出具,股权高度分散
东方通的业务除了盈利能力堪忧外,中间体业务想象空间巨大。2023年6月公司成功向15家机构发行1.06亿股,募集资金22亿。其中财通基金、广发证券和中信证券获配股数分列前三名。
(来源:东方通公告)
到2023年12月22日,上述发行对象解除了限售,到24年三季度财通基金、广发证券和中信证券都已经淡出前十大股东,也就意味着多数股份已经完成减持。但是23年12月到24年9月,东方通股价从未到达过增发价20.75元/股,也就是机构资金几乎都是割肉出局。机构任亏出局的背后,随之而来的是东方通股东人数的激增,股东人数从2023年9月的3.711万到24年9月的6.069万,几乎增长了一倍。
除此之外,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实控人黄永军仅持股7.35%,前十大股东持股也仅有15.27%。高度分散的持股架构,难道仅仅是让中小投资者分享中间件市场规模稳定增长,国产中间件应用领域日益扩大的公司发展前景。
征集中
一、投资差额损失,大部分法院普遍支持移动加权平均法。
二、佣金(按照投资者差额损失*万分之三到五),印花税(按照投资差额损失*千分之一)
参加索赔的投资者需准备下列材料:
1、在首页搜索界面搜查“ys119”,按照要求完成打印。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单只股票纸质版对账单(交易频繁的投资者请同时准备电子版对账单EXCEL格式)。投资者如果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或通过信用账户在征集时间段内买卖过股票的,需打印所有账户单只股票的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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