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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第二例违背承诺证券纠纷一审判决简评,宋都股份股民一审胜诉

日期: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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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条件

    凡是2023年4月21日收盘持有的投资者或可依法索赔,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违规依据 

    近日,我们代理的股民诉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和俞某某违背承诺证券纠纷一案收到了股民一审胜诉判决。根据非公开数据显示,该案是《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违背公开承诺应当承担股民投资损失的第二案,也扩充了相关司法实践。

    对比此前金力泰高管增持违背承诺案,本案的区别是违背承诺行是上市公司退市的主要原因力,由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司法解释》并无就违背承诺的损失认定和计算有相关规定,那么损失范围的认定和计算方法是本案的难点。

    一审法院并不局限于证券虚假陈述对于三日一价的规定,考虑到不履行承诺应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于“信息披露”一章,承诺人不履行承诺时,投资者的损失不直接来源于权利的减损,而是来源于“承诺无法实现-相关信息披露后导致股价下跌-持有股票的投资者遭受股价下跌的损失”。开创性以不履行承诺披露前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4月21日作为损失基础。同时以2023年6月8 日的股票价格(0.47 元)作为止损价值。投资者在止损日前全部卖出的,据实计算损失金额,投资者在该日之后仍持有的,按该日价格计算损失金额。相关判决并未局限于普通实施日和基准日的规定,更加贴近流动性丧失后满足投资者损失合理性的主张。

    易索资讯主理律师娄霄云认为,对比一般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由于相关承诺的做出属于公开信息投资者对于是否能够履行承诺应当由自身的判断,不同虚假陈述的揭露具备突发性,承诺的违背往往取决于承诺人个体,对于承诺违背前的损失一审法院并未认定存在损失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该论理跟此前的金力泰高管增持违背承诺的损失认定原理上存在本质的不同,更加贴合股市的基本运作规律和投资者的损失认定基础。

    基于一审判决,凡是2023年4月21日收盘持有的投资者或可依法索赔,由于被告上诉情况为止,最终还需终审认定为准,根据揭露日认定,诉讼时效到期日为2026年4月21日,如您符合条件务必之前及时主张,切勿因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


    提醒:诉讼时效仅剩4个月。


案情进展

    已判决


赔偿损失

     一、投资差额损失,大部分法院普遍支持移动加权平均法。

 二、佣金(按照投资者差额损失*万分之三到五),印花税(按照投资差额损失*千分之一)


  索赔需要的材料

       参加索赔的投资者需准备下列材料:

   1、在首页搜索界面搜查“ys107”,按照要求完成打印。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单只股票纸质版对账单(交易频繁的投资者请同时准备电子版对账单EXCEL格式)。投资者如果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或通过信用账户在征集时间段内买卖过股票的,需打印所有账户单只股票的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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